
职权名称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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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城市 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职权类别 |
监督检查 |
监督电话 |
0991-468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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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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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通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审查责任:制定检查审查计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 4.监督整改责任: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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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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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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